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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樊连芳申请执行兰建立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连芳,兰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樊连芳,女,1974年生。被执行人兰建立,男,1969年生。樊连芳申请执行兰建立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卢民二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兰建立主动履行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卢民一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军平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朱金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宏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