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瓜民二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刘耀刚与李青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耀刚,李青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144号原告刘耀刚,男,生于1985年8月11日。被告李青龙,男,生于1989年5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耀刚与被告李青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耀刚撤回对被告李青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耀刚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李庆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