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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民二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刘耀刚与李青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耀刚,李青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144号原告刘耀刚,男,生于1985年8月11日。被告李青龙,男,生于1989年5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耀刚与被告李青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耀刚撤回对被告李青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耀刚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李庆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