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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382周玉梅与肖勇、九旺亨利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肖某,襄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382号原告周某某,女,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余阳州,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肖某,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襄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法定代表人黄斐,某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肖某、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3080元,财产保全费2150,共计5230。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爱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慧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