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无锡精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珠海及成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精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珠海及成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1144号原告:无锡精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委托代理人:宋国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伟,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赟,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及成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张翠云,副董事长。原告无锡精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及成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伟、刘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起至2014年6月,被告通过其公司官方网站及电子邮件方式,分批向原告订购特种手机零件若干批。其中本案所涉的网站电子订单号为550752、547199、547206、549412、549413、550133、551968、554800、554199、554200、554201、548235、557129、557818,电子邮件订单号为556335、555815、556334、556464。根据订单内容,双方约定于原告交货后90日内交付货款。原告按约定交货并向被告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后至今,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尚拖欠原告订单号为550752、547199、547206、549412、549413、550133、551968、554800、554199、554200、554201、548235、557129(部分)、555815、556334、556464订单货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482217.39元。针对被告订单号为556335、557129、557818的三份订单,原告方在规定交货期内已完成被告要求的产品生产并多次催问被告何时可以发货,但被告方仍向原告明确表示不要求发货。该产品因为特种产品无法寻求其他销路,故原告请求被告继续履行三份订单,并支付该三份订单未履行部分对应的货款共计793394.1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原告起诉时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共计2482217.39元;二、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未结订单,并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793394.10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并支付欠款金额5%的违约金;四、本案诉讼费、公证费、保全费等有被告方承担。庭审中,原告称,由于起诉后被告在2014年11月4日又向原告支付了256299.36元,故其第一项诉讼请求金额减少为2225918.03元,另第二项诉讼请求明确为判令被告立即收货并支付货款793394.10元,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尚欠货款2225881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给原告。原告为其诉称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订购单;2.交货状态查询;3.付款计划;4.公证书两份;5.电子邮件。被告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通过其及成企业供应商服务网网站(网址为:http://supplier.chicheng.com.tw)向原告发出采购单14份(订单号分别为:550752、547199、547206、549412、549413、550133、551968、554800、554199、554200、554201、548235、557129、557818),又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原告发出采购单4份(订单号分别为:556335、555815、556334、556464),共18份订单,向原告采购料号分别为m050-1301、m050-1303的手机配件。在前14份采购单中,列明了交货地址为广东省珠海市南屏高科技工业园屏北一路30号珠海及成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送方式为陆运,付款条件为收&付-月结-90日-t/t,还列明了采购产品的数量、单位、价格、交货日期、货款金额,又备注如下条款:1.请于2天内确认交期,并请务必签回;……9.为避免客户端变动,产生不必要之双方成本损失,除受限与生产流程外,交期为2周外请备料不生产,本公允收交期2周内之成品。在后4份电子邮件采购单中,列明有采购产品的数量、单位、价格及货款金额,但无法看出交货日期,同时可以看出电子邮件的发件人为“miaoqing.yang_杨淼清”,收件人为“zhouli@vip.163.com﹥”。原告称,收到被告订单后,原告即开始备料生产,并全部在约定交货日期前生产完毕,其中单号为557129的采购单产品已部分交货给被告,557818、5563353的采购单产品全部未交货给被告,其余15份采购单产品均已全部交货,对于上述3份未交货的采购单的产品,原告多次催问被告何时可以发货,被告均明确表示不要求发货,由于上述三份订单的产品均属特种产品,无法寻求其他销路,故诉请被告继续履行该三份采购单,收货并支付相应的货款。在被告及成企业供应商服务网的交货状况查询页面中,无法看出557818、5563353的采购单的交货情况,可以看出557129的采购单仅部分交货,其余15份采购单均已完成交货。原告称,原告已交货总金额为2532451.37元,被告分别于2014年7月25日付款29047.59元,2014年9月23日付款21186.39元,2014年11月4日付款256299.36元,尚欠2225918.03元货款未付;原告已生产但未交货产品货款金额为793394.10元。被告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一份,称被告目前尚欠原告货款金额为2225881元,另未履行订单货款793394.10元需按以下操作方法支付:货到才能付款,依照正常流程,公司会正常验货入账后收到正规发票才能进行付款手续。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尚欠已交付产品货款金额为2225881元。原告还提交发件人为“xiaolei.wang_王晓雷”、收件人为“gian3.com﹥”、发件时间为2014年9月22日19时23分43秒、主题为“re:re:付款计划”的电子邮件一份,原告称该电子邮件是被告采购部经理王晓雷向被告员工发送的电子邮件。依该电子邮件内容可以看出,王晓雷于2014年9月20日即向原告员工发出了一份还款计划表,表示对于尚欠原告的到期货款2482196元,被告计划于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256315元,其后再分期支付剩余尚欠货款。双方在该电子邮件中就还款计划进行了磋商,但未达成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以电子数据形式向原告发出18份《采购单》,原告依《采购单》要求生产产品并送货给被告,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该18份《采购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应依约向被告交付产品,被告亦应依约支付货款,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被告尚欠的货款金额,被告以《情况说明》的形式予以确认,原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即被告尚欠的货款金额为2225881元。被告对原告所提交的王晓雷于2014年9月22日向原告发出的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对该电子邮件的内容予以采信。被告员工王晓雷在电子邮件中所写内容应视为履行被告职务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从该电子邮件的内容可以看出,原告在2014年9月20日前应已向被告主张支付全部尚欠货款,而被告在该日亦确认尚欠原告到期货款2482196元,由于被告并未及时支付该到期货款,故原告在本案中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全部尚欠货款2225881元并赔偿以2225881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订单号为557129、557818、5563353的三份采购单中未交付的产品,由于《采购单》中已明确约定货到付款,而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已生产了相应的产品并送货给被告,故其要求被告收货并支付相应的货款,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及成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货款人民币2225881元及利息(以人民币2225881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无锡精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驳回原告无锡精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1502元,由被告珠海及成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向本院预缴,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该费用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志斌第7页,共7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