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执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王学亭与张祥柳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129-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亭,张祥柳,余卫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129-2号申请执行人王学亭,男,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被执行人张祥柳,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被执行人余卫娟,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状元村3组135号,系被执行人张祥柳之妻。被执行人张祥柳、余卫娟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万源民初字第613号民事调解书、(2015)万源执字第129-1号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余卫娟的银行存款8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岳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