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马仁俊与被告国网四川南部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仁俊,国网四川南部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84号原告马仁俊,男。被告国网四川南部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定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斌,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仁俊诉被告国网四川南部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仁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仁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仁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马仁俊负担。审判员 文 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权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