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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勇与浙江飞达家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飞达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148-1号原告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奕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建雷、赵劼,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飞达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小飞。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商初字第837号原告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李娜、张琴、李仁鹏、丁永禄、倪小连、李明新、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张阿香、李存旺、李生旺、浙江飞达家具有限公司、温州市飞达家具有限公司、倪小飞、陈茜、浙江油彩桥服饰有限公司、倪春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浙江飞达家具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南垟村(产权证号:xxx号,总建筑面积:xxx)的房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浙江飞达家具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瑞安市莘塍镇南垟村(产权证号:xxx号,总建筑面积:xxx)的房产,限制其办理权属变更和抵押设定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益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远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