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民初字第3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初字第3485号原告杨某,居民。被告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律心审 判 员 顾 飞人民陪审员 程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相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