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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4年3月14日出生。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76年6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员  郑 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胜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