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刘帮杰与范辞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帮杰,范辞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408号原告刘帮杰,男,生于1983年1月6日,汉族。被告范辞伟,男,生于1985年7月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帮杰与被告范辞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帮杰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帮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刘帮杰负担。审判员 严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浩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