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少民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鹿涛与鹿永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涛,鹿永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少民初字第0004号原告鹿涛。法定代理人吕华。被告鹿永(系鹿涛父亲)。委托代理人刘彦昌,贾汪区前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鹿涛诉被告鹿永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鹿涛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鹿涛负担。审判员 马丽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