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20-12-30
案件名称
孙廷武与利辛县人民政府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孙廷武;利辛县人民政府
案由
行政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亳行初字第00009号原告:孙廷武,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利辛县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031845-X。法定代表人:程修略,男,县长。原告孙廷武诉被告利辛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结合本案案情,为便于审理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温茂林代理审判员 张继民人民陪审员 任淑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虓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