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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民初字第44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振华与被告刘东光健康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华,刘东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4415-2号原告:刘振华,住隆化县。原告委托代理人:安东阁,隆化县隆化镇众望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号:30307011100109。被告:刘东光,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华与被告刘东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已由院长决定免交。审 判 长  郭英杰代理审判员  张洪洋人民陪审员  孙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鹤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