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初字第6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龙海市港尾镇浯屿村民委员会与厦门市新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市港尾镇浯屿村民委员会,厦门市新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6115号原告龙海市港尾镇浯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海市港尾镇浯屿村,组织机构代码768544-8。法定代表人蔡建平,主任。委托代理人蓝金成,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惠贞。被告厦门市新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黄厝村茂后,组织机构代码61227044-X。法定代表人郭祥,总经理。原告龙海市港尾镇浯屿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厦门市新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存在,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起诉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龙海市港尾镇浯屿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育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艺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