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中法刑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陈远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兴中法刑执字第385号罪犯陈远,男,1977年10月3日生,蒙古族,内蒙古奈曼旗。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服刑。内蒙古奈曼旗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2日作出(2004)奈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远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千元(未缴纳),判决民事赔偿3511.18元(未赔偿),2007年2013年分别减刑9个月、9个月。刑期自2004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于2004年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于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记功3次,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本院认为,罪犯陈远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其未缴纳罚金,民事部分未赔偿,执行机关已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故呈报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远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4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宏 楠审判员 萨茹��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