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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冯丽丽与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丽丽,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428号原告:冯丽丽被告: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凯,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丽丽与被告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