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建德市晓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德市昌盛贸易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晓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德市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黄小生,吕姣娣,黄金杰,陈璇,周余良,姜爱芳,黄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07-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昌信。被执行人建德市晓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生。被执行人建德市昌盛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金杰。被执行人黄小生。被执行人吕姣娣。被执行人黄金杰。被执行人陈璇。被执行人周余良。被执行人姜爱芳。被执行人黄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商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向九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娟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望江豪庭5幢302室的房地产[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012预110697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良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 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