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三初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李富饶诉被告赵培敏、关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饶,赵培敏,关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三初字第00565号原告:李富饶,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凤城市。被告:赵培敏,男,195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关向阳,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原告李富饶诉被告赵培敏、关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富饶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富饶负担。审 判 长 常闻赫人民陪审员 唐 欣人民陪审员 陈丽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孔笑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