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某非法拘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高中文化,丰城市城市建设投资管理局职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4)第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成亮、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9日晚,被告人徐某在刘某某的邀请下,和刘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吴某某、吴某甲、王某某共六人在丰城市某某宾馆701房“牛牛”赌博。过了几个小时,徐某输了数万元钱,遂怀疑刘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吴某甲四人玩假。被告人徐某纠集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用汽车强行将被害人吴某甲从某某宾馆押到本市剑南街道黄家水果批发市场,并派人看守留在某某宾馆的被害人刘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后来,被告人徐某又让张某某、徐某某等人将刘某某、王某某也接过去。在水果批发市场,被告人徐某、程某某等人对吴某甲进行了殴打,致吴某甲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刘某某和王某某两人也被要求跪在地上。另外,程某某等人还当着大家的面,用高压气枪打矿泉水瓶子,威胁吴某甲等人。被告人徐某等人威逼被害人吴某甲、刘某某、王某某三人承认赌博玩假,强迫他们退回赌博所赢钱款。吴某甲被迫打电话给吴某某,吴某某遂让“的士”司机送了六千元钱给被告人徐某;刘某某又打电话给吴某某谎称自己开车撞了人,让其通过银行转款两万元钱到被告人徐某的农行卡上。最后,被告人徐某让吴某甲、刘某某、王某某三人共同打了一张三万元钱的欠条才让他们回家。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同案犯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吴某甲、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甘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相关书证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未纠集程某某。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9日晚,被告人徐某在刘某某的邀请下,和刘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吴某某、吴某甲、王某某共六人在丰城市某某宾馆701房“牛牛”赌博。过了几个小时,徐某输了数万元钱,遂怀疑刘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吴某甲四人玩假。被告人徐某纠集程某某(已另案处理)等人用汽车强行将被害人吴某甲从某某宾馆押到本市剑南街道黄家水果批发市场,并派人看守留在某某宾馆的被害人刘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后来,被告人徐某又让张某某、徐某某等人将刘某某、王某某也接过去。在水果批发市场,被告人徐某、程某某等人对吴某甲进行了殴打,致吴某甲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刘某某和王某某两人也被要求跪在地上。另外,程某某等人还当着大家的面,用高压气枪打矿泉水瓶子,威胁吴某甲等人。被告人徐某等人威逼被害人吴某甲、刘某某、王某某三人承认赌博玩假,强迫他们退回赌博所赢钱款。吴某甲被迫打电话给吴某某,吴某某遂让“的士”司机送了六千元钱给被告人徐某;刘某某又打电话给吴某某谎称自己开车撞了人,让其通过银行转款两万元钱到被告人徐某的农行卡上。最后,被告人徐某让吴某甲、刘某某、王某某三人共同打了一张三万元钱的欠条才让他们回家。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在其父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害人吴某甲、刘某某、王某某对被告人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申请司法机关对其从宽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徐某与同案犯程某某的主体身份信息。(2)归案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徐某在其父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3)银行卡合并明细清单,证实2014年7月20日凌晨,徐某银行卡收到转款20000元。(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吴某甲、吴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因赌博受到行政处罚。(5)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证实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对同案犯程某某已作出追诉决定。(6)办案说明、刑拘证,证实公安机关尚未找到涉案枪支;同案犯程某某于2014年11月7日被抓获归案并被刑拘。(7)申请书,证实被害人吴某甲、刘某某、王某某出具书面申请,表示向司法机关申请不追究徐某任何法律责任。2、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9日晚上8点多钟,我接到同事刘某某的电话说他在某某宾馆701开了个房间,叫我叫几个人去玩一下子“牛牛”,我便叫上另一个同事徐某某和一个朋友徐某,由徐某开车一起到了某某宾馆701室。当时我们进去看见刘某某、王某某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人在房间(后来才知道那两个人叫吴某甲、吴某某。),之后开始用扑克牌赌“牛牛”。徐某、徐某某各坐一向,刘某某和王某某共一向,吴某甲和吴某某共一向。大约赌了个把小时,徐某带的钱输光了,便叫我出去帮他拿钱。徐某打电话给他朋友取的,那个人拿了一万八千元过来,是在新城区国贸楼下的建设银行门口拿的,我不认识那个人。我拿钱回到房间后,徐某又接着赌“牛牛”,一下子徐某又输光了,便叫我顶上去,他去取钱。大约过了半小时左右,徐某便又上来了,接着玩“牛牛”。我把座位让给徐某之后便出去巡查银行24小时服务机了。我在巡查过程中接到刘某某的电话,叫我到70l房间里去。当我进房间时,看见有两个“豆子鬼”站在刘某某和王某某身边,我问什么情况,才知道我走后,那两个姓吴的,一个走掉了,另一个被徐某他们带走了。后来刘某某跟我说,徐某怀疑那两个姓吴的人玩假,叫了两个“豆子鬼”来房间看好刘某某和王某某,叫他们两个人都不准走。我听后就打电话给徐某,徐某叫我和刘某某、王某某一起过去,并叫他手下的“豆子鬼”开他的奥迪车过来,把我和刘某某、王某某一起带到黄家水果批发市场的垃圾站楼上。车子直接开到垃圾站楼上,下车时我看见吴某甲一只脚跪在地上,一只脚蹲着。当刘某某、王某某下来后,徐某过来问他们:“刚才牛牛有假吗?”开始刘某某、王某某都没做声,后来王某某说有假。徐某便过来问:“他输掉的钱怎么办?”刘某某、王某某都没做声,吴某甲也没有做声。徐某叫来的那些“豆子鬼”便打了几下吴某甲,旁边还有一个“豆子鬼”用打鸟的气枪打了一下放在地上的空矿泉水瓶子。后来刘某某、王某某和吴某甲商量,刘某某打电话给他朋友,叫他朋友转两万块钱到徐某的卡上,另外写一张两万块钱的借条,徐某不答应,说这么晚这么热的天,叫了这么多的兄弟来,他们也要辛苦费,后来就说好转两万块现金给徐某卡上,另外打三万块钱的借条,徐某才答应,并且过两天把钱拿给徐某。吴某甲打电话叫人送六千元现金过来给徐某,开始我不知道,后来送钱过来的时候我在场,是徐某手下的“豆子鬼”拿给徐某的。徐某共叫了五、六个人,其中有一个叫“饼饼”。(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9日晚,我和张某某、徐某在一起吃饭。大约八点钟,刘某某打电话给张某某催他去宾馆赌博。接完电话,我们三人坐徐某的车子到某某宾馆701房间。进入房间后,我看见刘某某、王某某还有另外两个不认识的男子。于是便开始赌博玩牛牛,玩了一会儿,徐某输了钱,他便叫张某某帮忙去徐某的朋友那里拿钱。过了十多分钟,张某某帮徐某拿了钱来,在张某某回来之前,张某某的老婆甘某也来到房间。钱拿来之后,徐某还了那两个不认识的人的钱,然后接着赌了一会儿,徐某又输得没有钱,他便要张某某顶一下,他出去取下钱。徐某走了之后,那两个不认识的人便说现不赌,等徐某取了钱再接着赌。刘某某和那两名不认识的男子出去了一会儿,我和张某某、甘某、王某某在房间里等。张某某打电话给徐某,徐某说会回来,马上到。张某某便打电话要刘某某他们上来,但刘某某只和一个人上来了,另外一个人没有上来。等徐某到了房间后,又接着赌。不认识的那个男子接到电话,说要下去拿东西,便起身往房间外面走,徐某见他要走,便上前想拉住他,同时追到门外。我便出来看一下,那名男子已经往楼梯跑到六楼,徐某也追到六楼,我走到六楼半时看见徐某抱住那名男子,那名男子想挣脱,忽然从七楼来了七、八个年轻人冲下来,将那名男子抓住了。我就返回到房间,这时徐某又带了两个人上来,说看住刘某某和王某某。后我和甘某就离开下了楼,甘某打电话给张某某告诉他出了事,张某某没多久就回来了,我和张某某碰面后,张某某要他老婆去巡查ATM机,我和张某某回到宾馆房间。张某某打电话给徐某问怎么回事,徐某便要我们两个人都过去,告诉我们在新水果批发市场的垃圾中转站楼上。我们到那后,看见徐某和四、五个年轻人围着那名不认识的男子,男子是跪在地上。徐某他们几个对着他凶,徐某看见我和张某某来了,先是和张某某说了话,后又问我是不是有份,我说我怎么会有份,我又不熟悉。后徐某让张某某和我待在旁边,待了十多分钟,刘某某和王某某被徐某带来的年轻男子接了过来。徐某又跟刘某某和王某某讲话,徐某问刘某某:“是你叫人赌博的,玩了假怎么解决?”刘某某没做声,徐某叫了一声,边上几个年轻人也都对着刘某某和王某某凶,并且要打刘某某、王某某,我和张某某看见就上去拦住。张某某对徐某说:“这是我们单位上的两个人,不要这样。”徐某说:“赌博的事你有没有份?”要我和张某某到边上去,于是我和张某某便站在离他们较远的地方。(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9日晚,我同刘某某、王某某、吴某甲四个人都在某某宾馆701房间,过了二十分钟左右,来了三个我不认识的人,是刘某某叫来的。然后我们一起玩牛牛,输赢大约有两三万元左右。玩到晚上十二点左右,刘某某的一个朋友就没有钱,他可能输了两万多块钱,然后他就去取钱,走了蛮久,然后我觉得不对劲,我就下楼去买包烟,然后我就没上来,就在吴某甲车子里等。过了十多分钟以后,我就看到那个人来了,又上楼了。我就没上去,同吴某甲讲叫他玩一下子。过了十分钟,我刚想去某某宾馆买包烟时,又发现有七、八个人气势汹汹冲上楼去,我吓得烟也没拿,就赶快跑掉了,然后我就赶快打出租车跑到淘沙去了。我当时是带吴某甲的包走的,我的三万块钱放在他的包里。当我打出租车走到石滩的时候就接到吴某甲的电话,说要拿六千块钱过来,当时也没有讲被绑架,我就讲我不敢过来,然后我在车上一直接到吴某甲的电话,每隔三、五分钟就接一个电话,都是要钱,我心里也知道绑架了吴某甲。然后在水口庙的时候,我就同司机讲,叫司机送六千块钱过去。过了几十分钟后,我又接到刘某某的电话,说车子撞到人要两万块钱,然后拿个账号到我,然后就打了两万块钱到一个叫徐某的账号。(4)证人甘某的证言,证实了案发当晚她到现场目睹的有关情况,与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19日晚大约八点半左右,我朋友打电话到我,说他们在某某宾馆701房间玩斗牛,叫我去玩,去看一下子。于是我就过去了,我过去的时候他们那些人刚刚开始玩,我就站在吴某某后面看,有时会帮着数一下钱。大约玩到十二点半,徐某就输得没有钱,可能输了两万多元钱,然后徐某就出去下楼,说马上会来,去取钱。吴某某看见徐某出去了,他也马上出去,可能怕出事。吴某某出去看见徐某叫人了,他就跑掉了,并且把钱也存进银行。徐某出去了大约二十分钟就叫来了六个人。这些人到楼下以后,我发觉不对,就想走。这时,徐某、张某某等人就来追我,我就跑,跑到五楼时,被下面上来的五个人拦住了,然后这几个人就抓住我,徐某用手抓住我的头发。他们一伙人把我抓住就推我到奥迪A6上,把我绑到水果市场这边二楼平顶上,然后这九个人开始打我。徐某用脚踢我头部,最少踢了二十脚,还有一个绰号“饼仔”的个子小的年轻人拼命打我,我全身都挨了打,他们叫我跪下,边打边问我是否参与了吴某某的玩假,他们用枪逼着我,其实我也真不知道他会不会玩假。那个叫“饼仔”的人拿了一把长约两尺的可能是高压气枪对着我的左腿,问玩了假没有,我没说,他们就拼命打我,徐某用床架子打我,他们九个人打了我将近一个小时。打了我以后,他们又说要去把另外两个人绑得来。没过多久,王某某和刘某某被带过来了,徐某把我们三个人叫到一起,就同我们三个人讲,他输了两万六千块钱,叫我们把这些输的钱还给他,另外再赔多少钱到他,并且拿手机来看时间,限五分钟之内叫我们商量,如果不拿钱,今晚上就不要走。“饼仔”就拿枪对着我的脚,另外一个人拿枪对着那两个人。我说我又没有钱又没赢钱,结果换来的又是一顿毒打,过了五分钟以后,我同刘某某、王某某都打了一张欠条,每人欠徐某一万元。然后徐某叫我们三人想办法把他输的两万六千块钱拿回来,我没有办法只好打电话到吴某某,同他讲如果不拿钱就不得脱身,吴某某就叫一张出租车连同我的包以及六千元钱送过来了。刘某某假装打电话到广东的朋友,也打电话到吴某某,并拿了一个账号,吴某某也转了两万元到徐某的账号上。徐某看到两万六千元已经到手了,然后才放过我们。后来张某某把我送到十字街,拿了十块钱到我打“的士”,才回到派出所报案。(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晚上,我和吴某甲、吴某某、王某某在一起吃饭,吃完饭大约8点钟,我打电话给同事张某某问他晚上玩不玩“牛牛”,张某某在电话里答应了并且告诉我会有另外两个他的朋友也会来。我们在某某宾馆开好房后,在房间里等。等了二、三十分钟,张某某和他的朋友徐某还有另外一个人便到了房间。来了之后,开始玩“牛牛”。到结束的时候,我和王某某两个人共输了一万三千元,张某某输了几千元,徐某输了现金三万左右,并且欠我和王某某九千元,吴某某一个人赢了钱。这时我就要徐某将欠我的九千元还给我,他听后就要我们这些人先不要离开,他出去取钱还给我,徐某便一个人离开了,他离开后,我们剩下的几个人也下楼买了点东西透下气,后又上楼在房间等。但吴某某没有回到房间,我们在房间坐了有十多分钟,徐某回来了,并且带了七、八个年轻人过来,进来后关了房门,找吴某某没找到,只看见吴某甲在,于是要我们其他人就在房间里不要动,想把吴某甲带走,徐某拉住吴某甲的头发,旁边有几个年轻人也上前拖吴某甲,往门外走。留下三个人看守我们,他们不准我和王某某出去,不准打手机,接电话,在里面被看守了一个小时左右,过来了三个年轻人,要我和王某某跟他们六个人走,走到某某宾馆门口,有两辆车子,一辆奥迪A6,一辆现代小轿车,我们被带到樟树黄家新水果批发市场里面的垃圾中转站。到了之后,被他们叫下车,这时有一个年轻人将一瓶矿泉水放在地上,在我和王某某身边,然后用他手中的一把枪往矿泉水瓶上开了一枪,“砰”的一声,穿透了矿泉水瓶。徐某说输了十万块钱,要我和王某某、吴某甲拿钱给他,我说拿不出,徐某便要那几个年轻人教训我们,徐某让我和王某某跪在地上,给一分钟时间考虑是拿钱还是想怎样。我和王某某没办法只好跪在地上,我马上就说拿钱解决。于是我和王某某从地上起来,徐某便说要拿两万元现金,还要打三万元的欠条,现金要马上拿到手,三万元要7月21日前付清。我被逼无奈,便打电话给吴某某,说我开车撞到人,要两万元钱解决。吴某某答应后,我便将徐某给的银行账号发给吴某某。账号发完,徐某又逼我和王某某、吴某甲三个人写欠条给他,并且要三个都签字。写好欠条就一直在那里等吴某某转钱给徐某。刚到那里的时候就看见吴某甲的包被别人从别的地方拿来了,徐某从吴某甲的包内拿走了六千多元现金。从我和王某某被带到垃圾中转站二楼,就看见吴某甲被徐某等人逼的跪在地上,徐某等人对吴某甲拳打脚踢,其中还有一个年轻男子用烂椅子打吴某甲。(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19日晚,我们在某某宾馆开了房间赌博玩。大约赌了两个多小时,徐某把身上的钱输空了,便叫张某某去取钱,张某某取了一万八千元过来,后来又输了。徐某便自己再去取钱,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徐某拿了几千元过来继续玩。玩了十分钟左右,徐某便说吴某某、吴某甲两人玩假,说自己输了三万元。吴某甲接到电话就出去,这时徐某也追了出去,跑到三楼左右,被徐某叫来的“豆子鬼”拦住了,后来便把吴某甲带走了。当时我们还在房间,大约过了10分钟左右,徐某带了两个“豆子鬼”来,叫我们都不准走,之后徐某便和张某某他们几个出去。过了一个多小时,张某某带了一个“豆子鬼”来,把我和刘某某一起带到樟树黄家水果批发市场的一个垃圾房楼上。我和刘某某被带到垃圾房楼上时,看见吴某甲跪在地上,并且用手撑在地上,搭了着脑袋。当我和刘某某过来后徐某便指着我问:你认为这场博有假吗?在问我的同时,旁边有个“豆子鬼”用枪打了一下旁边的矿泉水瓶子。当时我吓到了便说好像有假。之后徐某便叫我和刘某某也跪到吴某甲旁边去。这时徐某说“好热啊”,“豆子鬼”便过去打一顿吴某甲,那个拿枪的也过去说要用枪打断吴某甲的腿,并且用枪指着吴某甲的腿。这时徐某说晚上输了这么多钱,你们怎么办?当时我们都没做声,徐某又说好热啊。那些“豆子鬼”又打吴某甲一顿。徐某便过来又问,我们三人都没做声,然后又打了吴某甲。刘某某便说再付两万现金,打两万元欠条。徐某不肯,说我叫这么多兄弟,他们这么热的天出来,也要补偿一些钱给他的兄弟。后来吴某甲说:再付两万元现金,打三万元欠条,徐某答应之后,叫我和吴某甲、刘某某三人在欠条上签字。那两万块钱现金是刘某某通过外面的朋友转账过来的,直接转到徐某的卡上。徐某在外面叫了六个“豆子鬼”,加上徐某他们共九个人。那些“豆子鬼”都是社会上的,当他们把我从某某宾馆带出来的时候,其中有一个人说了是饼哥。4、同案犯的供述:(1)同案犯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20日凌晨,我和5个兄弟在丰城市西路街一家夜宵店吃夜宵,接到徐某的电话说,在某某宾馆有人赌钱(玩“牛牛”)玩假,杀了徐某的猪。徐某叫我过去。后来我就带上我的5个兄弟一起赶到某某宾馆701房间。在房间内看见徐某与另一个人(后来才知道叫吴某甲)在吵架。吴某甲看见我和几个兄弟上来了就准备想走,说在这个地方不方便讲话,换过一个地方。后来我们就和徐某及其他一起赌博的人到了黄家批发市场的垃圾站楼上。到了之后,徐某就和吴某甲他们谈,说赌博玩假的事。在谈条件的过程中,徐某打了吴某甲几下并且踢了两脚。我也过去抱住吴某甲,打了他几拳也踢了他几脚,徐某叫吴某甲打电话叫人送钱过来。我用木棍打了吴某甲身上几下。其他5个人也打了吴某甲。送来的钱是我拿到后转交给徐某的。5、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19日晚,我在某某宾馆701房间赌博,参与赌博的人员有城管大队的刘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张某某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人,是刘某某叫来的。赌了将近两个小时后,我身上带去的近四万元现金都输了,然后我就让张某某拿上我的银行卡取了一万八干元现金来,后这些钱也输掉了。输掉这些钱后,我就让张某某帮我顶向,我自己又到银行的柜员机去取钱,在去取钱的途中,我就回想当时赌博的情形,就一直怀疑是他们在玩假。我怀疑他们四个人是一伙的,也就是刘某某、王某某和那两个我不认识的人,因那张桌子和扑克都是他们事先已经准备好的。我在去取钱的途中碰到“饼饼”一个人,我就停下车跟他打招呼,而他向我借车子,我答应了。后我自己又回到某某宾馆。回到房间后,他们几个人都在那坐,他们看到我来了,就接着继续赌,先前同姓吴的合一向的那个我不认识的人已经走了。就在我们接着赌的时候,那个姓吴的就接了个电话,他招呼也没跟我们打,起身就走。我看到他不对劲,就跟着他出去,那个姓吴的电梯也没坐,而是走楼梯下去,我就在五至六楼的中间追上了他,并拉着说:“你走干嘛?”而他什么也没说,就动手打我,我也还手了。我边还手边在叫,刚好这时电梯就在那停了,并从里面走出有五、六个人,这些人其中就有“饼饼”在里面。那些人出了电梯后,他们看到我在挨打,就帮着我打姓吴的,我就抽身去回到房间,后我到打架时的地方去看,就没看到人,我就打电话到“饼饼”,问他到哪去了。他说到樟树黄家的水果市场那里去了,后我打电话到张某某让他接我到水果市场。我到了之后,就让张某某转身回到宾馆去把刘某某和王某某接过来,主要是想让他们当面对质把事情说清楚来,在赌博中有没有玩假。后来张某某接了刘某某、王某某过来,过来后我就让他们三个人商量,而后姓吴的就打电话到那个先前已经离开的人,因当时是他赢了钱,并把钱带走了,姓吴的打电话叫他把钱送回来,那个人就是不来,后就是让一个的士司机送了六千元过来。刘某某打电话叫人通过银行转账转了两万元钱到我的农行卡上。还差三万元钱,我就让他们三个人一起打了三万元钱的欠条给我。后我就开车送刘某某和王某某到人和,张某某送姓吴的回去了。6、鉴定意见:(1){丰安司法鉴定中心[2014]法活检字第活7-94号}丰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吴某甲系钝器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伤势构成轻微伤。7、辨认笔录,证实程某某就是被徐某叫去的绰号为“饼饼”的人。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徐某辩称的未纠集程某某的意见。经审查,①同案犯程某某供认,2014年7月20日凌晨,他接到徐某的电话,听说徐某在宾馆赌钱有人玩假被杀猪,被徐某叫去。于是他带上5个兄弟一起赶到某某宾馆701房间。②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均证实,大约过了10分钟左右,徐某带了人过来,叫我们都不准走。③证人张某某、徐某某的证言均证实徐某叫了人过来。以上证据相印证,证实被告人徐某系因赌博输钱,怀疑有人玩假后,纠集程某某等人来到某某宾馆701房间的。故对被告人徐某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系自动投案,其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华英人民陪审员 邱金娥人民陪审员 熊美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