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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执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王学亭与张祥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129-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亭,张祥柳,余卫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王学亭,男,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被执行人张祥柳,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第三人余卫娟,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系被执行人张祥柳之妻。被执行人张祥柳未履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万源民初字第61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学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第三人余卫娟与被执行人张祥柳系夫妻关系,第三人余卫娟在银行的存款属被执行人张祥柳与第三人余卫娟的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张祥柳对外所负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余卫娟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余卫娟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学亭支付63400.00元及利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武雄代理审判员  王永升代理审判员  周康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岳顺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