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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何孝福与刘全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孝福,刘全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1180号原告何孝福,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刘全华,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吴文龙,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孝福与被告刘全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孝福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孝福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孝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孝福负担。审判员 张 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