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二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XX凡与宛心田、宛书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凡,宛心田,宛书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二初字第00024号原告:XX凡,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朱春阳,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宛心田,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县,居住地安徽省铜陵县。被告:宛书娟,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XX凡与被告宛心田、宛书娟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凡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凡与被告宛心田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提出对宛书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凡撤回起诉。审判员 陶 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