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罗某某、崔倍倍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崔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13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XXXX。2014年10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某某,女,住XXXX,是被告人罗某某的妻子。被告人崔某某,女,1985年6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X。2014年10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崔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某于2014年3月开始,用其租赁的开平市月山镇深宁路一无名发廊作为卖淫窝点,并于同年6月以每月3000元雇请被告人崔某某管理发廊,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崔某某多次在发廊容留、介绍邓某香、简某艳、凤某花、李某群(均另案处理)从事卖淫活动,每人每次收取30元的报酬。同年10月29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上述发廊将被告人罗某某、崔某某、卖淫女子邓某香、简某艳、凤某花、李某群以及嫖娼男子黄某俄、沈某文(另案处理)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被告人罗某某、崔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俄、沈某文、邓某香、简某艳、凤某花、李某群、颜某烁、许某贵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鉴定意见、通话清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某、崔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崔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在归案后和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崔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谢耀林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陈俊悦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邝思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