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调确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1
案件名称
杨善义与叶得利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善义,叶得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调确字第00007号申请人:杨善义,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申请人:叶得利,男,195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杨善义、叶得利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善义、叶得利因健康权纠纷,于2015年2月11日经东至县洋湖镇珠虹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杨善义一次性赔偿叶得利人民币30000元,作为叶得利住院后误工、疗养等所有费用;二、在杨善义付清上述费用后,其与叶得利之间再无其他争议;三、上述第一款约定的赔偿款,杨善义已于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时全部付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桂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