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潘吉东与凤阳中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84号原告:潘吉东,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张萍,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阳中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行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宪章,凤阳中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吉东与被告凤阳中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吉东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凤阳中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潘吉东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潘吉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先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红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