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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3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沈荣林与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中发都市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荣林,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中发都市工业科技有限公司,陈邓华,上海服装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3598号申请执行人沈荣林,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现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邓华,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普陀中发都市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陈邓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邓华,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上海服装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陈余江,董事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标的:人民币20,080,775元申请执行人沈荣林以被执行人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中发都市工业科技有限公司、陈邓华、上海服装城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239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进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共计人民币20,080,7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四被执行人名下全部房产均由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本院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经依法对于四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轮候查封。此外,四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社保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执行中,本院对于被执行人陈邓华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拘留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四被执行人分期偿还本案债务,直至2015年7月底前履行完毕本案全部义务。被执行人已经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就本案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0万元。本院已依法将四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陈邓华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本案债务,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长执字第35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被执行人到期未依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乔宇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缪 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榕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