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振德、李希英与李希英、刘东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德,李希英,刘东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3号原告王振德,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立君。委托代理人王立平。被告李希英,无业。委托代理人刘锴,高唐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东贵,高唐县商务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刘锴,高唐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德与被告李希英、刘东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希英、刘东贵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王振德负担。审 判 长 陈瑞娟人民陪审员 井维明人民陪审员 李秀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金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