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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振德、李希英与李希英、刘东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德,李希英,刘东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3号原告王振德,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立君。委托代理人王立平。被告李希英,无业。委托代理人刘锴,高唐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东贵,高唐县商务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刘锴,高唐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德与被告李希英、刘东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希英、刘东贵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王振德负担。审 判 长  陈瑞娟人民陪审员  井维明人民陪审员  李秀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金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