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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海法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贵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贵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海法特字第6号申请人张贵兰。委托代理人王海军,江苏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贵兰申请宣告成巨福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2014年3月7日19时许,被申请人成巨福在长江口水域从“苏射渔04388”号渔船上意外落水失踪,经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搜救无果。成巨福至今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成巨福已无生还可能。据此,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成巨福死亡。经查,成巨福,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洋中村洋中组5号。上海市崇明县公安局奚家港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称,2014年3月7日晚19时31分,该所接到“苏射渔04388”号渔船上人员陈春报警,成巨福在长江口水域落水失踪,上海海上搜救中心于当晚10时许出动救助船与直升机进行搜救直至3月9日,搜救无果。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人民政府和射阳县黄沙港镇洋中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称,因搜寻无果,成巨福无生还可能,失踪者亲属已按当地风俗办理了失踪者的丧事。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人民政府确认相关情况属实。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成巨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成巨福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成巨福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有关机关已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现寻找成巨福的公告期间届满,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宣告成巨福死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成巨福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柯永宏代理审判员  李 剑人民陪审员  李友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涔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条当事人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的,向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的,向处理海事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者受理相关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