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塔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某、张某甲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塔民初字第68号原告马某某,男,回族,村民。被告张某某,女,回族,村民。被告张某甲,男,回族,村民。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玉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4年1月26日按照民族习��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后不到40天,被告张某某在我们不知道的情况下返回娘家,我们到处寻找,后被娘家人送了回来。2014年3月10日,我们全家人到新疆打工,3月26日被告张某某也在新疆一家饭馆打工,同年6月6日我从库尔勒到乌鲁木齐打工,当天被告张某某从饭馆出走,饭馆老板从一宾馆将张某某找回,6月12日我将张某某叫回,6月18日张某某去她姨娘家后一直没有回家,7月中旬张某某从新疆直接返回大通娘家。我们从新疆回来后于2015年1月10日晚上和村主任、书记等人去叫张某某时她家的亲戚殴打了我父亲。现我们的夫妻感情再没有和好的可能,我要求二被告返还我送给被告张某某的彩礼现金80000元,黄金26克,买衣服费用15000元,并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基本身份信���的事实。被告张某某辩称:我和马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在未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1月26日按民族风俗举行了婚礼,并按当地风俗男方给女方送了彩礼,女方娘家陪送了冰柜一台,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衣物及床上用品等,共计开支80000元。婚后40天我们因琐事争吵我回了娘家,作为娘家人考虑到婚姻大事,将我又送了回去,我和原告在新疆打工期间,也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还殴打我。2014年7月,我从新疆回来后一直在娘家居住至今。现马某某提出返还彩礼,我无法接受,所以恳请法院明察,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为盼。被告张某甲辩称:现我们只同意返还彩礼现金15000元和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副共计18.84克,其余概不退还。被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拟证明二被告基本身份信息的事实;经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均未提出异议,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某系被告张某甲之女儿。原告和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4年1月26日按照民族习俗举行婚礼,同居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四十天后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张某某回娘家居住,后被娘家人送回到原告家。2014年3月,原告和被告张某某前往新疆打工,打工期间,双方再次发生矛盾,被告张某某于2014年6月18日去其姨娘家后直接从新疆回到大通娘家居住至今。另查明,原告给被告张某某送彩礼现金80000元,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副共计18.84克,被告张某某的陪嫁物品有电视机一台,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现原告要求二被告退还彩礼现金80000元,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副共计18.84克,价值15000元的衣服,并���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为与原告缔结婚姻,向原告所要彩礼数额较大,给原告及家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困难,且双方同居时间较短,应适当返还所送彩礼。庭审中,二被告表示陪嫁物品电视机一台,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折抵部分彩礼,本院应予支持;原告所述送给被告张某某价值15000元的衣服一项,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某、张某甲退还原告马某某彩礼现金四万元,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副共计一十八点八四克(已付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张某某的陪嫁物品电视机一台,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归原告马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八十元,免交一千一百八十元,其余一千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四百元,被告张某某、张某甲承担六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玉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申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