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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董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董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宁民初(调)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