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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诉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梁金娥与韩冬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金娥,韩冬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诉前字第3号申请人:梁金娥。被申请人:韩冬。本院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以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韩冬所属朱益名下的鲁M×××××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立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