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胡万明与李戈卿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万明,李戈卿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195号原告胡万明,个体工商户。被告李戈卿,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万明诉被告李戈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万明于2015年2月15日以被告李戈卿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万明提出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万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胡德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