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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胡万明与李戈卿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万明,李戈卿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195号原告胡万明,个体工商户。被告李戈卿,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万明诉被告李戈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万明于2015年2月15日以被告李戈卿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万明提出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万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胡德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