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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行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黄小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红,南平市延平区峡阳镇浪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685号申请执行人黄小红,女,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峡阳镇浪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一鸣,村主任。关于黄小红申请执行南平市延平区峡阳镇浪石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峡阳镇浪石村民委员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傅丹华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陈礼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子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