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二终字第0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石民二终字第016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务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务农。法定代理人李某乙。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王某与李某甲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0年5月29日生男孩李某丙、2006年1月9日生女孩李某丁,现两个孩子均随王某生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存款。王某称有债权13000元,李某甲否认并称有债务50000元,但双方均未提供证据。王某曾于2010年9月20日起诉离婚,一审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王某又于2013年6月5日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另查明,李某甲患有精神分裂症。2014年2月17日在新乐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同年2月26日出院,出院记录载明:1、精神症状消失。2、社会功能恢复病前水平。3、自免力存在。2014年7月5日,李某甲又因精神分裂症在新乐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现尚在治疗中。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档案、(2010)年新民一初字第1079号民事裁定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新乐市第二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调查笔录在案为证。一审认为,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两个孩子,王某称与李某甲离婚的理由是双方感情不和经常生气打架,但只要双方多加强沟通,相互谅解,和好仍有希望,且李某甲患有××尚在治疗中,此时王某理应对李某甲多加关心与照顾,王某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起诉离婚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为: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王某负担。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准予离婚或发回重审。理由为:被上诉人不务正业,经常夜不归宿,对上诉人及子女经常实施殴打,从未尽过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上诉人三次起诉离婚,至今已分居四年之久。被上诉人患有精神分裂症,与其共同生活上诉人及子女都有生命危险,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显失公正。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属于人身权范畴,离婚须当事人自愿作出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李某甲患××自2014年2月17日起有诊断记录,患病时间不长,且期间曾经治愈过,不符合准许离婚的规定。且2014年5月6日,李某甲在“精神症状消失(有医学证明)”期间,到一审法院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因此,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并无不当。现李某甲患有××尚在治疗中,王某应积极给予协助治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苑颖新审判员 颜景山审判员 孟志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智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