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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执字第0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陈玉清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玉清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325号罪犯陈玉清,女,1971年7月9日出生,重庆市酉阳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酉阳县浪坪乡官楠村3组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惠阳法刑一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以犯容留卖淫罪,判处罪犯陈玉清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9日至2017年6月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玉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玉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刑期过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玉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利文审判员  黄仲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汤 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