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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三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靳建平与被告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建平,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72-3号原告:靳建平。被告: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淄河店村。法定代表人:徐淑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建平诉被告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在东营市冠球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并已提供担保,现东营市冠球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实际支付。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在东营市冠球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所享有的债权220860元。二、冻结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