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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民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天环线缆集体有限公司与鹤壁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187-1号原告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明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永庆,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代理权限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被告鹤壁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星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鹤壁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鹤壁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郭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振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