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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76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住始兴县太平镇。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始兴县太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以原、被告双方的孩子还小,原告打算过段时间再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金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