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行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南平市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平市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子善,张孟亮,郭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700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子善,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孟亮,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建华,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关于南平市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子善、张孟亮、郭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3)延民初字第363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子善、张孟亮、郭建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3)延民初字第363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丁建明执行员 夏晓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子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