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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开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朱良坤与成全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良坤,成全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开民初字第816号原告朱良坤。被告成全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良坤与被告成全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朱良坤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成全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朱良坤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全新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良坤撤回对被告成全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6170元,由朱良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嘉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