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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福建省新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恒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新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恒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995号原告福建省新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黉门前三线安置新村3号楼2层,组织机构代码:76858905-1。法定代表人倪彩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晓谡,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中路291号恒亿大厦。法定代表人郭建平,公司董事局主席。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新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  庆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薇卉(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