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杨增荣与被上诉人景世红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增荣,景世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8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增荣,男,196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宝塔区李渠镇曹坪村。委托代理人李凤年,延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世红,男,1969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住宝塔区李渠镇曹坪村。上诉人杨增荣与被上诉人景世红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退还上诉人杨增荣。审 判 长 冯晓彬代理审判员 侯丽媛代理审判员 张晓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溪函(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827号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上诉人杨增荣与被上诉人景世红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经审理后裁定发回你院重审,现提出如下问题,望你院重审时予以考虑:本案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进一步的审查核实。一是关于大棚被毁与被上诉人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根据庭审情况及谈话笔录可知,原审法院对于大水冲开水渠是因何原因造成的,冲毁大棚的责任应如何划分认定的事实尚未查清,应当予以进一步的审查核实。二是关于大棚成本及棚内作物损失的问题,对该部分双方当事人存有较大争议,原审法院应予以进一步查证核实。以上意见,望你院重审时予以考虑。二0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