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抗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赵洪品与成都巨鼎锅炉辅机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抗字第3号抗诉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赵洪品,男。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成都巨鼎锅炉辅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新华大道*座。法定代表人:曹煦澄,该公司董事长。赵洪品与成都巨鼎锅炉辅机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成民终字第37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洪品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2013)川民申字第2360号民事裁定,驳回赵洪品的再审申请。赵洪品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川检民监(2014)51000000283号民事抗诉书,以该民事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燕川华代理审判员 何 雪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凌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