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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嘉兴山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国潮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山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国潮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38号原告:嘉兴山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兰超。委托代理人:王舒琪、付德才。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晓宏。被告:许国潮。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兴山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国潮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兴山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山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山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1780元,由原告嘉兴山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鲁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