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32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郁某,男,1984年7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2015年2月1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慧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