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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刑一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刑一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9月30日被永济市公安局抓获,临时羁押于永济市看守所。2014年10月8日被万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万荣县看守所。万荣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万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万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伙同武某某(已判决)和一男子(身份不详)窜至万荣县王显乡集市,三人共同将王显乡王显村人王某某正推着的电动车车篓中的钱包盗走,内有一部白色三星手机和现金2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013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另查明,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吕某某的亲属主动退赔13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武某某的讯问笔录,失主王某某之夫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王某某的询问笔录,同案犯武某某、失主王某某辨认被告人吕某某的辨认笔录,武某某指认与吕某某分赃地点的指认笔录及照片,失主王某某提供的购买被盗手机的发票,永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城东中队关于抓获被告人吕某某的抓获经过,永济市看守所的羁押证明,万荣县价格认证中心万价鉴字2014第60号价格鉴定书,同案犯武某某被处以刑罚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吕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吕某某亲属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的赃款,被告人吕某某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小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岳姣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