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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1

案件名称

王化沛与李南、枣庄运鸿出租车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化沛,李南,枣庄运鸿出租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56号原告王化沛。被告李南。被告枣庄运鸿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秦臻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化沛诉被告李南、枣庄运鸿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停放于台儿庄区交警大队的鲁DT40**号小型轿车。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化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停放于台儿庄区交警大队的鲁DT40**号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