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2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定民初字第2860号原告刘某,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席永明,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被告于某甲。现在保定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于文平。原告刘某与被告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席永明、被告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文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1月14日生长女于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年××月××日生次子于某乙,就读初二,亦跟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2年被告因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服刑于保定市第一监狱,由于被告被判长期徒刑,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告带着两个未成年的孩子,不但遭受着重大的经济压力,同时精神上也遭受折磨,原告是在无法忍受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摆脱痛苦,同时为了孩子的成长,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被告于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离婚���两个孩子均由我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1月14日生一女孩,取名于某甲,现已成年;××××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于某乙,现随原告生活。2002年9月19日被告于某甲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在保定监狱服刑。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其中第11条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本案中被告被判无期徒刑,原告坚决与被告离婚,依法应准予离婚。原告要求婚生子于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本院针对被告服刑现状,对于原告这一要求应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于某甲离婚;二、婚生男孩于某乙随原告刘某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江永人民陪审员 蒋 盼人民陪审员 陈旭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光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