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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郭新生与赵德喜、王美芹烟台观音阁旅游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生,赵德喜,王美芹,烟台观音阁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3-1号申请人郭新生。被申请人赵德喜,男,1953年2月4日生,汉族,住蓬莱市大辛店镇辛店二村**号。身份证号码:3706221975302043119被申请人王美芹(系赵德喜之妻)。被申请人烟台观音阁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69号。申请人郭新生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6346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登记在其所有的位于烟台市福山区松霞路168号富豪花园19号楼3单元301号(房屋产权证号烟房权证福字第××号,建筑面积83.79平方米)房产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德喜、王美芹、烟台观音阁旅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6346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郭新生名下的位于××产权证号烟房权证福字第××号,建筑面积83.79平方米)。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