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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朱虹与沧州市新华区天帮货运站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虹;沧州市新华区天帮货运站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3号原告朱虹。被告沧州市新华区天帮货运站。负责人张立峰,该货运站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朱虹与被告沧州市新华区天帮货运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虹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沧州市新华区天帮货运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朱虹承担。审 判 长  张 静人民陪审员  赵建功人民陪审员  郭春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超 来源: